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

最低稅負制 [開公司合法節稅問題]




投資美股-
繳給美國政府與券商:
手續費:各網路券商差異不大。
交易稅:無;股利所得稅:30%;資本利得(即價差)稅:無。

繳給台灣政府:
個人:目前境外所得免稅。
2009年(除非延1年)以後境外所得(含資本利得)要繳稅,但有600萬元免稅額
(已繳給美國的30%股利所得稅可扣抵)

公司:目前境外所得(含資本利得)即要繳稅,
繳給美國的30%股利所得稅可扣抵。無200萬元免稅額。



投資台股-
個人:上市櫃股票的資本利得免稅。
股利收入計入個所稅。

專業投資公司:目前資本利得與股利收入皆免稅。
2009年以後上市櫃股票的資本利得課稅10%,
但有200萬元免稅額。股利收入免稅。

*未上市股票的資本利得,個人與公司今年起都要課稅,
免稅額個人即共用之600萬,公司即共用之200萬。

**設投資公司要來避稅是划不來的,
因為原本不用繳稅的資本利得,
成為公司的淨利再發股利給股東時,
反而要被課個所稅,這就划不來了。
另外,如果都不配發股利,
雖然只會被課10%的保留盈餘稅,
但資金將永遠被凍結在公司,不能拿出來花用。
最後要把股份要傳給下一代時,一樣要被課遺產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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